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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洪评价水域占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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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据国家计委、水利部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》(水政[1992]7号),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(下简称建设项目),应进行防洪评价,编制防洪评价报告。
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侵占行洪面积,壅高上游水位,改变局部流态,给河道行洪和两岸堤防安全造成影响,洪水在建设项目位置容易产生局部冲刷,如桥墩及桥梁防护部位,容易危及桥梁自身安全。为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和涉水建筑物的安全运行,对跨河桥梁开展防洪影响评价,是保证河道行洪和堤防安全以及涉水建筑物安全运行的关键,也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水建设项目审查的重点。
按照《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》的规定:建设项目涉及占用行洪、排涝、供水、灌溉、航道等水域,对水域功能产生较大影响的,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。
建设项目侵占水域会破坏区块内水系系统和水系布局,降低区域内水域面积和水域容易,导致区域水面率降低,破坏区块的河湖生态及功能,需要对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分析其所造成影响及所需的补偿措施。